鄉(xiāng)村自建房施工時工人受傷責任由誰承擔?這個問題是我們在簽訂施工合同之前就要考慮到的,如果你還不清楚,那么趕快來我們這里看看吧!

鄉(xiāng)村自建房施工時工人受傷責任由誰承擔?
要想知道在農村建房中有人受傷賠償責任落在誰手中,我們首先還得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,屋主與其他工人之間又是什么法律關系?建房工人與領工人之間是什么法律關系?農村建房現在多見是房主與領工人一人簽訂合同,領工人再去雇傭工人建房,領工人給付受雇工人一定的工資,盈虧由領工人負擔,由領工人提供工人及建房工具的情形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二百五十一條規(guī)定,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。承攬包括:加工、定作、修理、復制、測試、檢驗等工作。筆者現在討論的房主將房屋交由個體工匠承建,屬于定作,是承攬合同的一種。那么房主與領工人之間就是承攬關系,領工人與工人之間是雇傭關系。
其次,在建房過程中的傷亡通常分兩種情況,一種是承攬人本人在工作中發(fā)生傷亡,另一種是承攬人雇傭的工人在工作中發(fā)生傷亡。
1、承攬人本人在建房過程中發(fā)生傷亡的責任承擔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條規(guī)定,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,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。但定作人對定作、指示、或者選任有過失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可見,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,定作人不承擔責任;只有在定作人對定作、指示、選任有過失的,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如房主明知或應當知道承攬人沒有從業(yè)資格而選任之。對于承攬人,明知自己沒有從業(yè)資格,而從事危險行業(yè),其過錯程度明顯大于房主,故筆者認為房主只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次要責任或補充責任,承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。

2、承攬人雇傭的工人在建房過程中發(fā)生傷亡的處理。
上文中將承攬人與雇傭的工人之間定為雇傭關系。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》第十一條規(guī)定,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,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該條規(guī)定了雇主對雇員在雇傭活動中所受的傷害承擔無過錯責任,即無論雇主對雇員所受傷害有無過錯,聽聽交通法律法規(guī)。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筆者認為,承攬人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,但房主若選任無從業(yè)資質的承攬人修建房屋,則其選任有過失,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;受雇的工人若無從業(yè)資質,其明知自己無從業(yè)資格,仍從事風險性大、有一定技術含量的作業(yè),應認定受雇工人對事故的發(fā)生存在重大過失,對于自己的損失應自負部分責任。
所以大家在鄉(xiāng)村自建房開始施工之前,就要考慮好這個問題,避免因為施工過程中工人受傷后責任不知道由誰承擔,而導致發(fā)生糾紛就不好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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